明朝崇祯末年,孟村出现大盗疯狂抢掠。盗贼见一个女子长得很美,就连同她的父母一起捆了起来。女子誓死不肯从贼受辱,盗贼就缚牢她的父母,用烧红的烙铁进行折磨。父母痛切惨呼,命女儿从贼。女子请盗贼释放父母,然后才肯从贼。盗贼知道女子是在欺骗自己,必定要先污辱她然后才释放她的父母。女子奋起猛抓盗贼的面颊,于是与父母一同被盗贼杀死,扔在了荒野。
事后,盗贼与官兵格斗,马走到女子的尸体旁,后退不肯前进,陷进泥中被擒。这位女子的魂魄显了灵,可惜已经无从考知她的姓名。
评论这件事的人意见很不一致。有的认为,女子在家未婚应该听从父母之命,父母让她从贼,她却为了成全个人的名节,坐视父母遭受酷刑,似乎是过于狠心了。
有的认为,父母之命有理智和糊涂的区别,从贼不能与出嫁与否相提并论,如果父母命女儿去做妓女,难道也要听命去卖淫吗?这个女子似乎并无任何罪过。
先父姚安公说:“这件事情与郭六的事情正相反,各有各的道理,但于心总是不敢确信她们的事实。还是汉景帝说得好:‘不食马肝,未为不知味也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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