必定不能判断的狱案,不一定就在情理之外;而越是在情理之中,才越不能审理明白。
我的门人吴冠贤做安定县令时,我从西域返回内地,住宿在他的官署中。当时听到了这样一件狱案:有两个年皆十六七岁的少男少女,共同在舆前喊冤。少男说:“她是我的童养妻,父母双亡后,她想抛弃我另嫁别人。”少女说:“我本来是他的同胞妹,父母双亡后,他想占我为妻。”问他们的姓氏,还能记得。问他们的籍贯,谁也不知道,因为父母都是流亡乞丐,天天转移流浪,早已经不记得是何地人了。问与他们共同相处的乞丐,只是回答说:“他们一家人到这里才几天,就父母并亡了,不知来龙去脉。只听他们以兄妹相称,但小户人家的童养媳,与丈夫按惯例称兄妹,无从区别真假。”
有位老吏建议说:“这事如同捕风捉影,杳无实证,又不能用刑拷问。无论断他们结合还是断他们分离,都难保不出错误。然而,断他们为兄妹出现错误,不过是误破一桩婚姻,失误较小;断他们为夫妻出现错误,那就误乱了人伦,失误可就大了。何不断为兄妹,让他们分离另行结合呢?”经过反复推论,再三研究,仍然没有妥当的处理方案,最后还是采纳了老吏的建议。
这使我想起姚安公在刑部做官时,织造海保方被籍没家产,官府以三步军看守其宅。房宅一共几百间,深夜兴起了大风雪,三个军土坚闭外门,共同到一间幽密寝室中取暖,点灯一起饮酒。烂醉以后,偶然剔灯,反而剔灭,因黑暗中三人无意相互触击,导致了互相殴斗。殴斗到半夜,都疲困仆倒。到天明时,其中一人已经死去。另外二人一个叫戴符,一个叫七十五,伤也很重,只是侥幸没死。
审讯时,二人都承认是殴击致死,依法偿命没有怨言。据他们自己说,当夜在黑暗中,什么也看不见,觉有扭打自己的就与对方扭打,觉有殴击自己的人就向对方还击,根本不知道谁在扭我谁在殴我,也不知我在扭谁我在殴谁。他们的伤势轻重以及某处伤是何人所致,不仅是活着的戴符和七十五不能知道。就是将被打死的军士起死回生,他们绝对不能知道。既然一命不必由二人抵偿,由问官随意指一人偿命,是没有什么不可以的。如果一定要审清楚是某人,就是重刑拷问,也不过是胡说妄供而已。
这件案子无从处理,一直持续了一个多月,恰好戴符病死,才藉以结案。姚安公说:“这件事让起衅者坐罚,也可以结案;“可是根据他们的供词得实情,起衅者也不知是谁。严刑追问,还不如随意任指。至今反复思考,还是没能找到一个有效地审理办法。法官哪是容易做的呢!”
本文链接:https://www.skbj.cn/yinguogushi/3244.html 转载需授权!
网友评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