捐灰减算(同前)
【原文】槎溪朱宁约,字士丰,留心书法。康熙乙丑二月,以微疾亡。知交哭之,忽苏曰,吾寿该四十二岁,以平日勤于学字,随意焚化,散弃其灰,不知珍惜。阴司录过,减吾五年,今三十七,数已尽矣。诸君当知字灰,慎不可弃。言讫,仍瞑目逝。 [按]若云字既为灰,可以捐弃,则道士焚化章奏,皆在捐弃之数矣。至于瓷器,竹木器所绘字样,砖瓦两头所印福寿记号,往往久滞粪壤中,尤宜禁止。
【译白】槎溪朱宁约,字士丰,爱好书法。康熙乙丑二月,得小病死亡。朋友痛哭,他突然苏醒过来说:“我的寿命本来应该有四十二岁,因为平时经常练习写字,写完了就随便烧化,纸灰乱撒,不懂得珍惜,阴司就记录了我的过失,减了我五年寿命,今年已经三十七,我的命数该尽了。各位应当知道,千万不要随便丢弃文字和纸灰。”说完后,就瞑目而逝。
[按]如果说字纸已经烧成灰,可以随便丢弃,那么道士烧化的章奏,也都在随便丢弃之列了。至于瓷器、竹木器所画的字样,砖瓦两头所印的福寿记号,往往长期弃置于污秽粪土之中,这样的事尤其要禁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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