寿康宝鉴

正己篇 第五 凡百十七条(12)

shoukangbaojian2022-07-04290

太公曰:“见人善事,即须记之。见人恶事,即须掩之。” 

姜太公说:“看到别人做的好事,就该记下来。看到别人做的坏事,就该为之掩饰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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